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吉国土资耕函〔2015〕15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辽府函〔2015〕5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877公顷(其中耕地3.35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852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7404公顷,用于交通运输和商服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28日
拟征收土地通知
根据辽源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一组和三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用于商业和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寿山镇七一村一组和三组;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测绘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总面积6.2938公顷,包括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具体以实际调查认定为准。
三、拟定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规定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及《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83号令)文件规定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拟征收土地听证告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的规定,拟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发出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农作物、树木和新建设的各种建筑物(包括:蔬菜大棚、温室、看护房等)的,均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