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特此公告
2015年3月26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批次依法征收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土地,用于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5年5月28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154号)文件批复,该批次所征收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旱田3.3574公顷,林地0.5303公顷,农村宅基地1.8527公顷,共计5.7404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一级区片地价。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20%,林地120元/㎡×20%,农村宅基地1.30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80%,林地120元/㎡×80%。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6月10日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154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土地5.7404公顷。依法用于商服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