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等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
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在吉林市城区征收集体农用地纳入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征地时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各县(市)征收集体农用地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占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到补偿,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其中,补偿倍数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相对应,一个区域内原则上只有一个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补偿倍数。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制定的标准进行征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在标准公布实施后半年内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原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在标准公布实施半年后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