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淮南潘谢矿区朱集东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3〕450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3〕第47号),我局依法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潘集区潘集镇王圩村、东湖村、潘杨村、潘集村、小圩村、胡庄村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7.267公顷,其中农用地67.267公顷(耕地61.6752公顷)。
(一)王圩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0806公顷,其中农用地11.0806公顷(耕地10.4416公顷)。
(二)东湖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0265公顷,其中农用地6.0265公顷(耕地5.3377公顷)。
(三)潘杨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28公顷,其中农用地4.728公顷(耕地4.0434公顷)。
(四)潘集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421公顷,其中农用地0.4421公顷(耕地0.4321公顷)。
(五)小圩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302公顷,其中农用地1.7302公顷(耕地1.2345公顷)。
(六)胡庄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3.2596公顷,其中农用地43.2596公顷(耕地40.1859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潘集镇征地统一年产值为淮南市潘集区二等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850元/亩,其中:农用地土地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助倍数为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