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第5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5]400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汴河街道办事处邵杨村集体土地3.2381公顷(耕地2.50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第5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征收汴河街道办事处邵杨村集体土地3.2381公顷。以上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430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45500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3﹞75号)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埇桥区城乡建设指挥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通告发布一星期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国土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