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现就京港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地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土地所在片区的区片
价格执行。
(二)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
给予补偿:
1.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
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
偿;
2.
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
限的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3.
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
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不含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临时占用
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
0.5
倍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未利用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0.3
倍计算;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一年
两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0.5
倍、一年一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产
值补偿,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
耕。
(四)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永久性占地补偿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以县(市)统计部门年报资
料中被征地乡镇的前三年平均值为依据。
(五)
自《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收后,
在此土地继续投工、投料、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济东高速济阳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