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
(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者协会协助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服务组织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志愿服务标识的式样、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服务组织进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十五天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三章
第十五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