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建议,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七)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信息;
(四)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社区服务、公共文明引导、大型社会活动、科教服务、环境保护、文化传播传承、抢险救灾、人道服务等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说明潜在的风险,并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者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组织抢险、救灾等可能存在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应急援助活动外,志愿服务组织举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将志愿服务计划报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备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志愿服务内容、要求以及三方权利义务:
(一)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