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将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和学生守则。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依法办理社团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各项制度;
(二)招募、登记、培训、考核、奖励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间、内容及质量;
(五)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并根据志愿者申请,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交流活动;
(七)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依法协助向第三人索赔;
(九)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其服务范围、具体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注册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对筹集的资金、物资应当建立接收、登记、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对捐赠资金、物资的支配和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其通报使用情况。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七条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