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组的领导和管理。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落实有关机关和单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为省委巡视组发现问题提供业务支持,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各级宣传部门应当配合省委巡视机构,加强对巡视工作的宣传,研判处置涉巡舆情;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按规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调查、关注督办、法律咨询等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为省委巡视组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各级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处理移交信访件。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