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分别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报省委巡视组审查后,以文件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跟踪督办,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有关专项问题后,应当及时办理,涉嫌违纪违法和需要追责问责的,及时按规定处理,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处理不到位的巡视移交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整改督查,建立整改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采取回访督查、专项检查、约谈督办等方式,运用听汇报、对台账、抽查核实等方法,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以及其他承担巡视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关于整改情况的汇报。
各级党组织及考评部门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应当征求省委巡视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