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规章制度2018-08-12王华老师

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发展社区教育,保障社区成员终身学习的权利,促进城乡社区建设和管理,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涵定义)

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在城乡社区中,开发、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以全体社区成员为对象,开展旨在提高社区成员素质、技能和生活质量,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发展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活动。

第四条(指导原则)

社区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及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全民学习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公益服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表彰奖励)

对在开展社区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政府主导)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教育的领导,将社区教育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促进社区教育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社区教育议事协调,统筹社区教育资源,研究、解决区域内社区教育重大问题。社区教育联席会的日常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承担。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机构体系建设,设立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建立社区教育服务圈。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社区教育工作,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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