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巡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鄂发〔200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