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赣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2)

政策改革2018-07-16李天扬老师

根据《实施意见》,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村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格要突出体现赣南客家民居特色,建设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环保节能、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努力实现“有新房、有新村、有新貌”。同时,要求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村级技术指导员,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日常监管和落实风貌管控要求。加强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农村建筑个体工匠的技能培训。要求建房户对拆旧建新、退回老宅基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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