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三年改造任务。科学制定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2015-2017年)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综合整治等在内的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156066户,其中2015年改造33887户,2016年改造57019户,2017年改造65160户。
(二)全力消化商品住房存量。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后由居民自主购买或政府集中采购存量房安置等方式,消化商品住房存量,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通道。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每年度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同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将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城镇规划区范围全覆盖的原则和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改造任务。
(二)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制定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摸清存量商品房底数,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消化存量商品房计划;切实履行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部门职责,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做好城市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城市危房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出具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收储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指导做好各类城镇棚户区的摸底调查,并建立项目库。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会同住建、财政部门将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