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监督指导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将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并监督使用,规范资金使用渠道,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地块的土地收储、招拍挂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财政预算资金的审计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
(九)督查督办部门牵头,各级住建部门配合,负责对项目进度进行全程督查。
五、科学制定实施计划
(一)住建(棚改)部门要依据摸底调查数据,结合实际,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要建立项目库,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二)住建(棚改)部门要依据配套基础设施的调查数据和项目清单,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要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确定底前已开工建设的棚改安置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
(三)住建(棚改)部门要制定适用于推进本辖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具体计划。计划须在摸清存量商品房底数,尊重群众的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要求科学制定,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住建(棚改)部门申报的各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与本辖区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信息相符。所申报实施项目、计划改造数和改造方式须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库中选定,并确保已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施年度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计划。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