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予以公告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国有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债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部门、棚改部门的作用,加大与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工作对接力度,提前做好项目融资所需的项目用地立项(含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向国家开发银行争取棚改项目贷款;向农业发展银行争取项目区域内与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城镇化和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向商业银行争取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七、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变相使用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的责任人,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督查督办部门依照督查制度,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各类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县区、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