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指对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土坯、泥草结构,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以及破旧平房集中连片、面积超过50%的垦区危旧房的改造,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指对原属中央部属煤矿企业职工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的改造。
铁路棚户区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 六盘水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结合旧城改造,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布局、优化空间,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整体平衡”的原则,先安置,后改造。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按照市统筹、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负责的原则建设。
第七条 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改造计划,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棚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根据棚户区改造计划指导、检查、考评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由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二章 改造目标和运作方式
第九条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储备,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六枝特区、盘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比照执行。
2014—2017年,逐步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2016年市中心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2017年六枝特区、盘县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一级土地整理,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