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不齐的房屋建筑,脏乱差的环境,那些游离于浙江现代城市之外的设施将在2016年得到有效改善,随着2016年浙江省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推进,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淳安县;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绍兴市:越城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城市环境越来越美好。
浙江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的规定,为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当地政府批准的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列入省政府目标任务考核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