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8日
玉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保障办〔2015〕13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大规模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住房库存量、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让棚户区改造居民得到实惠。
三、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实行“货币化安置优先、差别化信贷政策”原则,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自2016年起,市直和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国家下达任务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单位公房拆迁的,原则上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除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四、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