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新闻发布2018-06-20李一老师

(一)征收人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简称“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征收人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简称“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

(三)可以由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五、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利益。

(一)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征收人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做好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须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14]33号)要求,同时还应包括货币化安置情况。

(三)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应按照规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出货币补偿款额后,由征收人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

(五)对选择“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方式安置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时与提供房源的开发公司三方达成书面文件,约定被征收人购房的程序、购房款支付等相关事宜,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化币化安置信息平台建设,并开始正常运行;要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手续完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信息平台统一登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要积极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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