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新政策2018-06-18王新老师

百政发〔2016〕8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中心城区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房产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百色中心支行: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等相关政策,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扩大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百色市中心城区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

为给农民工等新市民提供房源相对集中、价格相对优惠的住房,按照桂建电〔2016〕7号精神,建立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购房,享受优惠。平台房源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经批准纳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可申请进入平台。进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价格应至少低于对外销售价格(以同一栋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为准)的5%;二是通过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方式采购的商品房。项目纳入平台后,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从2016年2月5日算起。

二、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助。

(一)补助对象。无百色市城区城市户籍且在百色市城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有百色市城市户籍以及广西区内其他市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二)补助方式。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符合补助对象的家庭在市城区农民工购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右江区财政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购房家庭凭契税完税证明和网签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助,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给购房家庭。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在2016年2月5日后至本文件印发前购房的,也可享受补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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