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提前搬迁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另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等费用(以下均同)。
第七条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8%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三)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八条房屋最低价值补偿标准为130000元。被征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价值补偿标准:
(一)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房;
(二)被征收人户口和被征收房屋一致,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市中心城区最低价值补偿标准。
经公示确认,符合前款最低价值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130000元;也可选择征收人指定的安置房一套,安置房超36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价值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