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动态新闻2018-07-27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精神,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建设项目征地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在《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其他地类,仍按市政府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倍数执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耕地每亩为16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5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耕地每亩为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元。
  (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为17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为13000元。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助费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麦子、油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700元。
  2、水稻: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5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750元。
  3、蔬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3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1000元。
  4、棉花:每亩8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仍按照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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