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纠正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分配不公、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批准我市的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区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纠正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分配标准足额补偿到位。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为:
单位:元/亩
区域 编号 | 年产值 标准 | 区域范围描述 | 地类 | 补偿 标准 |
I. | 2820 | 包括竟成镇、西郊垦殖场 | 水田、菜地、棉地 | 86288 |
精养鱼塘 | 86288 | |||
果园、茶园 | 86288 | |||
旱地、宅基地 | 57813 |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35000 | |||
集体建设用地 | 35000 | |||
未利用地 | 22000 | |||
II. | 1426 | 包括吕蒙乡、枫树山林场 | 水田、菜地、棉地 | 53749 |
精养鱼塘 | 53749 | |||
果园、茶园 | 53749 | |||
旱地、宅基地 | 36012 |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31000 | |||
集体建设用地 | 31000 | |||
未利用地 | 11000 | |||
III. | 1392 | 包括鲇鱼山镇 | 水田、菜地、棉地 | 47063 |
精养鱼塘 | 47063 | |||
果园、茶园 | 47063 | |||
旱地、宅基地 | 31533 |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26000 | |||
集体建设用地 | 26000 | |||
未利用地 | 9413 | |||
IV | 1352 | 包括丽阳乡、荷塘乡 | 水田、菜地、棉地 | 38653 |
精养鱼塘 | 38653 | |||
果园、茶园 | 38653 | |||
旱地、宅基地 | 25898 |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20000 | |||
集体建设用地 | 20000 | |||
未利用地 | 7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