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
出生年月 | |
证件号码 |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 |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
户口性质 |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
其他资料变更 |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三)补缴业务的办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给予补缴,除新生儿外;
2、新生儿允许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享受相应年度待遇;
3、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补缴申请后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携带资料:
(1)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2)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就医凭证(医保卡)的申领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请查阅医保中心相关宣传资料;
(三)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