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保审核
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对村(居)委会、学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核无误后,对新参保的居民进行信息录入,对已参保的居民进行信息导入,对特殊人群加注标记;对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无误后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在村(居)委会、学校提供的《参保表》和《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二)参保缴费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缴费期,县(市、区)可采取集中一段时间办理参保缴费。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村(居)委在做好参保登记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参保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村(居)委会协办员应将代收代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商业银行所设的网点,填写存储单据时应注明款项;村(居)委会协办员对所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上交资金。
4.乡镇(街道)人社所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5.学校在做好本校学生参保登记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
(三)发放医保证
居民参保缴费后,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每位参保居民统一发放《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全市统一格式)或社会保障卡。《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保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
(四)材料存档
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后,村(居)委会和学校将居民和学生的《参保表》、《变更表》等参保材料汇总整理,分别交至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保人员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