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4)

医疗保险2018-06-14李一老师

1.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新的行政区划管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2.无身份证号码的居民,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参保流水号暂时代替身份证号码;有身份证号码后,由本人或家属及时办理变更参保信息。

3.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内办理医疗保险转换手续。

4.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中断参保的,再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已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手续;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补报中断期间的医疗费,可累计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有参保缴费信息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保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有参保缴费信息的人员,统一合并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三、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员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可凭加盖村(居)委会、学校公章的申请材料及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材料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二)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村(居)委会、学校负责人和代收代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将代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截留和挪用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得利用居民医疗保险费投资运营等。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时调度村(居)委会和学校参保缴费情况,督促村(居)委会和学校将代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不得从居民医疗保险费中提取。对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将居民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以及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等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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