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答(2)

医疗保险2018-06-20李天扬老师

问:零售药店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方面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确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知识培训,并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药品销售等活动。

问:参保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进行处罚?

答:参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问: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进行处罚?

答: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二)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应杜绝哪些行为?违反规定后如何进行处罚?

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一)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二)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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