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调整。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至7万元
《意见》规定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7万元。把导致功能障碍的先天性疾病(不含整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符合急诊抢救病种,限3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将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对有物价批文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增补。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幅度大
《意见》规定,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支付5万元以上至1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提高到支付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省管优秀专家享受七方面人员医疗待遇
参加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管优秀专家在管理服务期内(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享受七方面人员医疗待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在享受特殊津贴期内、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享受工作津贴期内(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享受省直七方面人员中的省管优秀专家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