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付标准。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乡(镇)卫生院)、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职工,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年内再次或多次住院起付线为200元、300元、500元。因在异地居住、转诊、急诊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起付线按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4)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今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5)支付比例。参保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合规医疗费,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2%。异地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的,由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6)报销时限。上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不得超过下年度6月30日前。因用人单位欠费而导致职工医疗费不能报销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支付,不得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1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比例,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年度内享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3)住院基金支付比例。
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起付标准以上到6万元(含6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6万元以上至16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在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起付标准以上到3万元(含3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5%;3万元以上到6万元(含6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0%;6万元以上到16万元(含16万元)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5%;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突发疾病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当地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