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的,由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医疗费支付限额参照白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应标准执行,限额以内医疗费按本方案规定相应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居民住院治疗葡萄胎、宫外孕和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发生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居民相应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4)待遇等待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须按自然年度连续缴费。每年1月1日开始至当年的6月30日止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当年7月1日起至下年度6月30日止。超过规定缴费期限不满一年补缴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超过一年的应补缴断保期间的欠费及政府补贴,并设置60天等待期。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而未参保的人员,在缴费期或待遇享受期内缴费的可缴纳当年费用,并在待遇享受期间内设置90天等待期。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60天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不设置等待期,超过60天的设置9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报销时限。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期为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止,此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限不得超过下年度12月31日前。
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不低于《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4.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保障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
(2)补偿基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动态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为96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补偿基数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部分)。
(3)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支付50%;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支付比例提高1%;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5%;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