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规划管控引导作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科学编制规划是管好宅基地的前提,《办法》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规划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用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各类农村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为严格规划实施,《办法》对农村宅基地选址做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河道、公路控制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外等情形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
三、推进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建设,严格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规定,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受理单宗分散的宅基地申请,应当整村推进集中兴建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因实施农村建设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其他原因,明确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采取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四、规范申请审批手续,实行宅基地标准化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以及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须依次经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建设程序。《办法》还专门规定了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制度,须通过公示、申报、审核、审批流程。村民住宅、农民新村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并出具验收审查意见书。
五、建立“双平衡”机制,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
为在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办法》规定了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两项制度,在坚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建立起“双平衡”机制,即建立“耕地、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一是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不再与用地指标挂钩,可以根据县级政府的申请按照农民建房确需占农用地的数量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实现对农民宅基地应保尽保。二是建立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在县域范围内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耕地与建设用地”数量的“双平衡”。为了防止耕地只占不补,《通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