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宅基地调换、退出补偿和奖励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办法》退出调剂宅基地以及退出奖励机制。调剂宅基地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宅基地退出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不再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签订宅基地退出合同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奖补资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
七、切实加强监管管理,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宅基地量大面广,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集体齐抓共管,建立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才能建立起良好有序的用地秩序。为强化监管,《办法》从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乡镇、村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乡镇、村。二是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用于村庄规划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三是实行动态监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记台账和动态数据库,实现宅基地审批、登记、变更等“一张图”动态监管。并建立全程服务、跟踪管理制度和动态巡查制度。四是建立举报惩处制度。使宅基地日常管理公开透明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