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
第三条 户口登记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五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证照。
第六条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员,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章 落户条件
第七条 单位、社区集体户落户
为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等设立单位集体户。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在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
对留学回国等高端人才和技术移民、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可优先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第九条 投资经商人员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人员,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企业或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购房(含租赁)人员落户
对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