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购买商品房,具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因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对居住政府征迁安置房或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对夫妻之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居住年限、年龄限制,可在投靠地落户。
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配偶、子女可投靠现役军人父母落户。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落户
对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凭劳务合同(协议)、租房合同,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在居住地落户。
第十三条 除上述落户条件外,收养、安置、退伍、调动、回原籍等落户条件仍执行《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
第三章 落户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凡申请迁入户口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迁移户口申请;
(二)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随迁人员的,提供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凭证,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
(四)随迁人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需出具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明;
(五)其他落户材料。
第十五条 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单位集体宿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准建证》;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单位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落户
(一)相关资质凭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科研、发明、荣誉称号证书等);
(二)聘任、就业协议(合同、证书)或组织部门聘用文书等;
(三)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所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的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七条 投资经商人员落户
(一)工商注册登记证照;
(二)经营(商)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