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新政策2018-06-24王新老师

(二)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94号)的有关规定,各市县政府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要切实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一是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是整体购买在建或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配套土地政策和用地手续。

(三)积极探索过渡方式。一是由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渡房源,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免收租金。二是对于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允许其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棚改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四)实行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有购房贷款需求的,各市县要积极做好信贷服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棚户区改造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