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3)

新政策2018-06-24王华老师

各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积极作为,稳妥推进货币化安置。要广泛宣传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方法,让更多群众了解和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地货币化安置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货币化安置中出现的问题。

(三)适当扩大套型面积。所购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改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提供给合租户或用于集体宿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西宁、海东市等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可以通过市场收购、租赁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

(四)加强服务协调。各市县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不同需求的住房。要开辟办理安置住房手续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高效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货币化安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可依据本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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