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新政策2018-06-23王新老师

舟政发〔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危旧住宅改造步伐,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镇品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把城镇危旧住宅改造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结合,把政府主导牵头协调作用与业主主体责任相结合,把危旧住宅改造政策与旧城改造政策相结合,探索建立完善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业主主体、政策扶持原则。业主和相关使用人为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主体,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对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责。

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对城镇危旧住宅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扶持,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执行。

(二)坚持属地管理、合力推进原则。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城镇危旧住宅改造计划制定、方案制定、审批、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的实施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切实落实危旧住宅改造的各项政策,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原则。要统筹考虑地方财力、区块实际、群众意愿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有序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宜改则改、宜拆则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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