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罚标准更严了
1、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至“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草案:“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正文改成:“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罚标准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至“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罚更为严厉。
2、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至“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煤场、垃圾填埋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明显提升了罚款的下限,由10万元提到了20万元,突出了“严打”。
三、生态补偿机制入法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设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区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裕瑾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该《条例》最重要的制度设计。生态保护补偿是我国大力推进的生态环保制度,尤其是在跨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方面,目前还处在探索完善的阶段,国内立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的比较少见。
去年,《惠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市环保局组织人员对纳入该《办法》进行生态补偿考核的50条河涌进行了水质监测,财政每年拿出1200万元对水质达标或改善的县区进行奖励,对水质超标恶化的县区扣罚财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制度的设立,将有力调动县区政府河流整治的积极性。
四、举报污染有奖励
除了不做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行为外,公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水质保护?《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加强社会监督。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