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部分处罚规定

规章制度2018-06-17王新老师

【违法种植速生林法律责任】

种植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农药法律责任】

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养殖畜禽法律责任】

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责任】

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大代表声音

关键词: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仕其:将污染西枝江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对污染和破坏西枝江生态环境的行为,除了要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是不怕罚款,但要抓人就会害怕了。此外,还可以探索将污染和破坏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他以后的办事和经营行为给予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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