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规章制度2018-06-13李天扬老师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市立法质量,现将《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下是关于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欢迎阅读!

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潭江流域水质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流域”均专指潭江流域。流域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内汇入潭江水系的全部集雨范围,北起鹤山市宅梧镇云益,南至开平市赤水镇三两银山,东至蓬江区北街水闸,西至恩平市那吉镇蛤坑尾,江门市辖区内总面积为5882km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潭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第三条【防治原则】流域水质保护和管理,坚持全流域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质保护目标考核】流域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将潭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质保护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水环境保护状况。

各县级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流域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流域的水质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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