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2016年2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6年4月22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
第三条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公安、民政、园林、渔业、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纳入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协调执法和管理活动,督查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