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产权不存在争议,且户主在中心城市主城区没有其他住房。
③户主无法享受保障性住房。
④危房2年内无法纳入棚户区改造。
⑤危房不是为骗取改造审批而故意人为破坏造成的。
(2)申报材料
①户主身份证、户籍簿、有效的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户主现有房产套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报。
②D级危旧房鉴定报告(整栋危旧房)。
③承诺书。具体承诺以下内容:
a.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因瞒报或弄虚作假骗取改造资格并已着手改造而被停止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b.严格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改造,不得擅自变动方案,否则整体建筑按违法建设论处直至整栋拆除。
c.建成后若遇项目征迁或片区改造,应无条件服从市、区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或改造方案进行搬迁或改造。
d.重新改造的房屋,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后,5年内不得转让交易。
(3)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重建改造申请表,并附上申报材料。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国土、规划、执法、乡镇(街道、社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人申报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核,申请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条件及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局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上报,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2.规划审批。市规划局对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进行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市规划局审批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抄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3.手续办理。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重建改造单栋建筑面积超过(含)300平方米应严格按法定基建程序办理手续;重建改造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以下简化流程办理审批:
(1)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意见。
(2)申请人聘请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设计图应按框架结构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在图纸加盖执业章)报规划部门审批,设计图经规划评审同意并经公示后,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设计图纸上盖章。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人员在建房现场粘贴规划部门审批的方案,接受周边群众监督,并拍照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