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与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4)房屋建成后,户主应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在通过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后(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包括平面位置、建筑外围尺寸、建筑面积、高度、层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由施工企业提供房屋安全质量合格承诺书,以及申请人认可房屋质量合格书面意见,向房产登记部门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后办理重建改造房屋的产权登记。
4.改造要求:危旧房改造应在原有宅基地内进行,楼层控制在3层以内,楼高控制在10米以下(从地平到檐口);房屋屋面须设计为坡屋顶,具体高度和坡度由规划部门确定。重建房屋面积的控制指标由规划部门具体制定(原则上重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来房屋的建筑面积)。
5.规费交缴:在原有土地和建筑面积产权范围内改造建设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造超过原产权范围的部分,按相关规定征收规费。
五、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危旧房改造工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及内部工作流程并制作格式化的审批文书,提高办事效率。
(二)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对重建改造申请人的申报条件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危旧房改造过程中的纠纷处理。
(三)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和公布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划定城市重点控制区、近年内拟统一规划改造棚户区范围等),编制危旧房改造的规划技术标准,提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危旧房改造方案进行审批,放样核样以及规划条件核实,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安置地的项目选址和方案审查工作。
(四)市、区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户主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对于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危房重建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分别由蕉城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办理。
(五)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的认定、确权登记、地质灾害危险区搬迁安置地的审核、审查工作;区地矿局负责划定禁止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