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详见附件2)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搬迁奖励
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奖励额不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按合法建筑面积最高奖励100元/m2计算,奖励款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应在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明确。
七、住宅房产权调换
(一)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其中,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应当据实结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最高限额2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最高限额3GG元/平方米结算。
(二)征收住宅房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增购不超过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20%结算。
(三)征收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房为高层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补助。其中,产权调换房屋每单元为一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6%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每单元为两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增购面积和高层公摊补助面积之和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八、住房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5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本《补偿标准》住宅房产权调换有关规定结算差价。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本《补偿标准》住宅房产权调换第一款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按本《补偿标准》中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详见附件1)结算差价;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本《补偿标准》住宅房产权调换有关规定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