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滁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新政策2018-07-18王新老师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现将市国土房产局起草的《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滁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9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fzb@126.com

滁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两区(琅琊、南谯)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负责制定地块补偿方案、成立工作队伍、开展调查认证、作出征收决定、组织实施动迁、认定查处违法建设、房屋腾空拆除等具体征收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1、市规建委负责划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房屋征收界线,配合两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2、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负责终审认证结果的抽查、房屋评估结果的审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征收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相关经费;

4、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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