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m2计发。
(三)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发。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元/m计发。
(四)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按月计发。
(一)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
1、以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3、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4、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费。
5、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实行产权调换
1、以现房产权调换或巳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其搬出之月起按上述标准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四、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时,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人选择多层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被征收人选择小高层(11层及以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被征收人选择高层(12层及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
起30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五、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