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发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签订《棚户区改造承诺书》。对有长期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或者违规拆迁、拖期回迁、违法经营、社会信誉较差以及企业信誉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今后的房地产开发。
(六)设计与施工管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选用国家与省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按照省里的要求及我市棚户区改造住宅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小户型设计要考虑未来的改造,安置设计方案要经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七)统一规划,综合配套。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设,由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综合协调、集中实施、同步建设。
(八)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要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回迁安置方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回迁、交付使用。
(九)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棚户区改造综合统计报表。各地、各部门向省上报棚户区改造统计数据,要统一口径,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
(十)为保证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部门不再新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现有棚户区内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部门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十一)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由街道和社区组织实施,实行小区“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内社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开发商要按照开发建设面积的2‰无偿提供社区、物业管理用房,同时按建设面积的3‰无偿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相关部门代管,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特困户、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成立白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改造政策和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工作。分别设立市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县(市)及林业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全程监督检查;发改委、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房地产局负责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房屋产权核准、产权灭籍、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府、法院、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建设局要依据各自的职能负责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和强迁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工作;规划局负责制定各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及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民政局、房地产局负责棚户区内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户核查认定;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棚户区改造各相关单位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统一认识,统筹兼顾,精心操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好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