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鹤岗市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区采沉区棚户区上方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改造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主体
鹤岗市六区人民政府为采沉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下设保障房管理办公室。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主导,依法组织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因地制宜,用足政策。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要与国家、省、市政策相统一,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保持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